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79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79241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權炙即寒泉衛生冰行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即勞保就保資料、郵局存款所在地、保險契約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屏東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據。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