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修丕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