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0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豐交簡字第四五一號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