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九號六樓(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案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案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初某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一日間,因違反毒品危案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以九十五年度易緝字第四九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