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7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與 陳郎 (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而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收養人即養父陳郎(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即養母乙○○○之養子,然聲請人僅係與收養人成立名義上之親子關係,於85年1月15日與收養人成立收養關係後,仍係居住於本家,並未與養父、母同住,為終止收養關係,被收養人已於96年4月11日與收養人即養母乙○○○合意終止收養,而收養人即養父陳郎已於92年2月
12日死亡,聲請人亦未繼承陳郎之財產,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收養人陳郎間之收養關係。
三、本院查:聲請人係已於92年2月12日死亡之陳郎之養子,而聲請人已與養母乙○○○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1件及戶籍謄本2件為證,經核屬實;此外,聲請人與收養人間僅係成立名義上之親子關係,其並未與養父、母同住,且未繼承養家之任何財產,而終止收養對養家並無不利之影響,亦經聲請人及關係人乙○○○到庭 陳明 在案(參本院98年10月7日訊問筆錄),則本件終止收養既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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