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3601號債權人 洪智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中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㈡確認債權人為洪智翔是否有誤?(依報價單所示車主為台
中市政府警察局,與債權人不相符),並陳報正確債權人。
㈢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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