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鐛鋒
李芷薐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告訴人兼被告陳鐛鋒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告
訴人兼被告李芷薐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357條規定,均需告訴乃論。
㈢陳鐛鋒、李芷薐分別具狀對他方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被訴罪名被告兼告訴人陳鐛鋒、李芷薐於民國112年6月18日凌晨2時許,因細故起口角,陳鐛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將李芷薐強押在桌上,並以腳踹李芷薐左側大腿,致李芷薐受有胸部挫傷、後胸壁挫傷、左側大腿挫傷等傷害。李芷薐為反擊,另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以徒手拉扯陳鐛鋒所著衣物,並推擠陳鐛鋒,致陳鐛鋒所穿著之上衣破損不堪使用,並因此受有左腕和右手挫傷加擦傷、頸部挫傷拉傷併腫痛、右小腿和右腰挫傷併腫脹疼痛等傷害。㈠陳鐛鋒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㈡李芷薐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附表二:
編號資料名稱備註1本院訊問筆錄2刑事撤回告訴狀共2紙,1紙為陳鐛鋒書立之撤回告訴狀,另1紙為李芷薐書立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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