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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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婚字第33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台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於民國(下同)74年5月10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初尚融洽,不料被告無心工作,整日與毒品為伍,經原告一再勸說,被告依然執迷不悟;嗣於97年4月1日13時許,被告又遭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654號及96年度訴字第68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及1年6月確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訴請與被告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貳、被告方面:沒有意見。
參、本院依職權⑴調取被告前案紀錄表;⑵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理由
一、查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乙節,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可證,堪信為真。
二、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分別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81號及96年度訴字第65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8月,並分別於96年11月22日、97年5月9日確定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取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核對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依前述規定,被告於婚後既因故意犯有施用毒品罪,遭判處有期徒刑逾六月確定,原告復於知悉後一年內據以請求離婚,核與首開規定相符,原告請求判准與被告離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