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劉遊燕

債務人 雲成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855元,及其中新臺幣

98,992元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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