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李詠哲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被告 陳正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林慧欣
法官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