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李詠哲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被告 陳正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林慧欣

法官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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