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告鈦瑋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

被告 戴丞劭

戴維君

林文斌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中關於「 林文彬 」記載,應更正為「林文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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