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9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輝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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