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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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為「Z000000000號」,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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