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告百越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7,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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