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71號原告酉○○
戌○○丑○○乙○○子○○○亥○○○癸○○
之2巳○○被告壬○○
戊○○丙○○丁○○甲○○己○○寅○○○申○○午○○未○○卯○○○庚○○辰○○辛○○○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44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每戶分得71,430元×原告8戶=571,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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