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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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乙○○
丙○○兼前二人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核准扶助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