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更(一)緝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死亡)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846號,中華民國87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211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 張孟德 於民國92年8月5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依上揭說明,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審未及注意及此,而為無罪之實體判決,尚有未妥,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6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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