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 被告 陳仁宗
賴藍滿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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