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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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蒲奕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內含微量不可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蒲奕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內含微量不可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蒲奕勲於民國107年6月8日晚間10時30分許,為警查
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24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08年5月3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同年7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而被告於同年8月11日中午12時30分許,復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受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內含微量不可析離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8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毒偵第189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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