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95年度訴緝字第7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0
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5年1月2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審判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由具保人於95年1月24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業經本院核閱刑事保證金收據、繳納保證金通知無訛。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囑託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其住所傳喚、拘提,並未到案接受執行,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7月4日中檢惠執法95執助71
4字第102001號函、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7月26日東檢國丙95執助207字第10420號函各1紙在卷可憑。嗣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95年9月7日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此亦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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