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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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 劉永國 被告芬園鄉公所代表人 洪慶章 訴訟代理人 洪麗君
李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6年8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本次庭期通知 陳育進 作證。被告並應說明,本件如應核給原告律師報酬,最高額為多少,其計算之方式、依據為何,並檢附資料供本院參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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