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458號債權人櫻花巨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聖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田惠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櫻花巨人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印文。
㈡提出王聖鑫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提出債務人田惠妮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5)。
㈣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如管理委員會代收),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㈤提出債務人「田惠妮(住○○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2、居
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5)」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㈥提出債務人欠繳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用共50,974元之釋明資料,並列計算式。
㈦提出請求金額除欠繳費用得加計年息5,097.4元之釋明資料
;又現行通用貨幣並無角(即0.4元),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㈧前揭㈦新臺幣5,097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
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其性質究為「利息」或「違約金」,亦請一併敘明。
㈨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
委會規約影本全部(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