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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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 余志宏 被上訴人 鍾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33,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3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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