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原告 洪健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邱維琳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許慈恬 律師 吳毓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英藏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6,2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原告已繳納15,256元,尚應補繳17,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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