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王裕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福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03年10月30日│100,000元│ER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信允 ││││││├──┼──────────┼────────┼───────┼─────┼──────┼──┤│002│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03年10月30日│100,000元│ER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信允││││││├──┼──────────┼────────┼───────┼─────┼──────┼──┤│003│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03年10月30日│100,000元│ER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信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