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 王建強 律師被告 吳香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42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香嬋前經偵辦檢察官限制出境及出海,惟被告積極面對本件刑事訴訟,並無不配合或躲避司法偵辦之行為,且被告前段婚姻中另育有一女,目前居住於中國福建,近日罹病未癒,被告急於回鄉探望,爰請求本院解除其限制出境處分,使被告能夠前往探望。
二、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遵守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又於檢察官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準用之。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款、第117條之1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命限制出境。該案經起訴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25號),並經檢察官函送時說明應由本院審酌有無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若未繼續限制出境,其限制出境處分於民國103年9月1日起自動解除。本院於該案繫屬後並未就被告吳香嬋部分另為限制出境處分,是聲請人之聲請事項無從審酌,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