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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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又聲請更生案件,經法院通知,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陳明如附表所示事項,亦未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到院,本院為調查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是否有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之情事,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爰定期命債務人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債務人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2.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3.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4.債務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5.債務人之國稅局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債務人之國稅局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7.債務人任職於達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含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8.債務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費用其中膳食費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之試算表及醫療費4,000元之釋明性證據。
9.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連黃金葉)之國稅局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0.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11.債務人主要往來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最近六個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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