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前段、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提起公訴後,業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死亡,有其女甲○○提供之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可稽,是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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