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649號聲請人 劉胡素 連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胡文龍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區○○路二段92巷3弄46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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