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清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2、428、499、652、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氏清翠自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案被告阮氏清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又被告否認犯行,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核有羈押必要,故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12月6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2月22日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6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倪霈棻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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