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東發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應裁行有期徒刑4年及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
5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年10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康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