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92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廖耀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9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3月24日,目前尚欠本金409,711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7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民國97年9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8月1日,目前尚欠本金199,953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7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耀南│自民國94年3│至清償日止│年利率8.88%│││409,71││月25日起│││││1元│││││├──┼───┼─────┼──────┼──────┼───────┤│002│新臺幣│廖耀南│自民國94年8│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6.88%│││199,95││月2日起│││││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耀南│自民國94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9,71││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廖耀南│自民國94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9,95││月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