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5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視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妙齡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鄧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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