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告 王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5,5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5,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