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33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告 郭敏富 (原名 郭英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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