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2號原告 呂縈瀠 被告 李立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33萬4,006.08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587萬2,295元【計算式:人民幣1,334,006.08元×本院108年11月26日收狀時之臺灣銀行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匯率4.402=5,872,2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李立鈞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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