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羅敏瑞 被告 黃添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黃添壽之戶籍謄本(需記載生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年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