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賠償給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90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法定代理人 張秀智 訴訟代理人 黃韋智
陳誌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裕晉 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