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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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袋(驗餘淨重拾陸點捌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袋(驗餘淨重壹佰玖拾柒點參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被告甲○○持有之白粉十二袋為海洛因(淨重十六.八七公克)、顆粒十一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淨重一九七.三五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紙在案可考。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