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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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全卷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