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全卷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