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丁○○戊○○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骰子陸拾顆、碗公叁個及賭資新台幣玖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丙○○、丁○○、戊○○、己○○等6人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3187號案件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因該案於民國93年1月22日中午12時許,在台北市市47號 陳希泰 經營之公眾得出入麵包店內,扣得其等6人所持有之賭具骰子60顆、碗公3個及賭資新台幣9,200元,係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就上開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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