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應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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