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媄涵選任辯護人蕭文濱律師上列被告莊媄涵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另有併案審理,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99年8月25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10法庭審理,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不另通知,被告莊媄涵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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