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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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惠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編號6之發票人為「 余幸燕 」,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 余孝燕 」,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王志伃┌───────────────────────────────────────────────────────┐│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6│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99年2月27日│51,660元│AS0000000││││司余幸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