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671號聲請人 林束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允放 、 許郁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允放、許郁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