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秩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秩聲字第22號原處分機關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丁沛綾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即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民國109年11月5日鹿警分偵秩字第0000000000X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丁沛綾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丁沛綾(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09年10月9日上午10時50分左右,至彰化縣○○鎮○○里○○巷00號之關帝廟拜拜,偶遇朋友 葉明州 (聲明異議狀誤繕為 葉明洲 ),因許久未逢,葉明州向異議人說希望異議人能請他喝咖啡,異議人欣然允諾,即前去購買咖啡返回關帝廟拿給葉明州,此時約有10數名便衣,忽然將關帝廟包圍,並稱包圍圈內所有人皆共同於關帝廟賭博,將異議人身上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8,200元以賭資為由沒入,並處罰鍰9,000元,與事實不符。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罰及沒入處分均非適法,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犯罪嫌疑人 施孟廊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設置賭局邀集不特定人士聚賭,於109年10月9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彰化縣○○鎮○○里○○巷00號經營「象棋筒子」(俗稱象棋章)之賭場,賭場內以象棋作為賭具,供違序人(賭客) 許惠興 、 許明國 、 許上嘉 、 彭鳳珠 、葉明州、 施富財 、 蔡文賓 、 邱永順 、 施州源 、 葉素月 、 許志忠 、 郭庭培 、 吳度初 、 王敏雄 、 張松山 、 蔡萬興 、 鄭泰隆 、 施德熙 、 許經南 、 王步榮 、 陳文明 、 劉政泰 、 張漢信 、 張郁珠 及異議人等25人輪流當莊家對賭,每人每次拿4張牌,與莊家對賭,每次押注最少100元,最多1,000元。當莊家者每次給付抽頭金50元,經原處分機關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上開時、地查獲,並扣得象棋1副、骰子3顆、抽頭金1,150元、總賭資62萬2,200元、賭資(現場遺留)1萬9,200元等物。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並沒入其所有之賭資10萬8,200元等語。
三、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按刑事訴訟之被告依法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若控罪所憑之積極證據,在生活經驗上尚不足以排除其他有利被告之合理推斷,致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仍不能因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不成立,資為無視積極證據不足之理由。再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左列之物沒入之: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查禁物(第1項)。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第2項)。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第3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條亦有明定。
四、經查:㈠本件原處分係於109年11月25日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於109
年11月28日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機關向本院聲明異議(原處分機關於109年11月28日上午收受該聲明異議狀)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09年11月30日鹿警分偵字第1090030725號函及後附意見書、聲明異議狀、原處分書、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是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並未逾法定不變期間,其聲明異議之程式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原處分機關持本院109年聲搜字第910號搜索票於109年10月9
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彰化縣○○鎮○○里○○巷00號查獲犯罪嫌疑人施孟廊、證人即在場人許惠興、許明國、許上嘉、彭鳳珠、葉明州、施富財、蔡文賓、邱永順、施州源、葉素月、許志忠、郭庭培、吳度初、王敏雄、張松山、蔡萬興、鄭泰隆、施德熙、許經南、王步榮、陳文明、劉政泰、張漢信、張郁珠及異議人等人,並扣得象棋1副、骰子3顆及現金等情,為異議人所不否認,且有證人施孟廊及上開證人之證述 可佐 (參附表所示證人證述),並有上開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現場平面圖、錄影光碟及職務報告等件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以認定。
㈢惟查,細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
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賭博財物者」,足見該當本條處罰之違序行為,僅止行為人賭博財物之地點係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二者其一。倘行為人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非」職業賭博場所,乃至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與人賭博財物,則其自均不在本條處罰之列。異議人雖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然觀諸現場平面圖及照片,現場為位在建物外、有缺口進出之圍牆內長方形空地,而據證人許惠興、許明國、許上嘉、彭鳳珠、葉明州、施富財、蔡文賓、邱永順、施州源、 蔡素月 、許志忠、郭庭培、吳度初、王敏雄、張松山、蔡萬興、鄭泰隆、施德熙、許經南、王步榮、陳文明、劉政泰、張漢信、張郁珠等人於警詢中均供稱:都自行前往,沒有人員接應等語(參附表所示),甚而證人鄭泰隆稱:該處門都是開的,我都自行騎車前往,沒有人員接應等語,分別有其等警詢筆錄可稽。據各該證人所證,其等均可自行進出,並無防止查緝而管制過濾之情形,是以上開地點是否「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有疑義。
㈣再者,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應予處罰之行為,以
行為人「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而有「賭博財物」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前開法條既僅處罰賭博既遂之行為,而未及於未遂或預備之行為,則若行為人尚未賭博財物,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處罰。酌之證人許明國警詢中陳稱:當時有4人在賭桌上賭博,包括我、許上嘉、葉明州及另1個不認得,其他人在場圍觀等語;證人郭庭培稱:現場有4、5個人拿象棋在賭博等語;證人吳度初供稱:有4個人坐在桌子旁,有很多人在旁邊看等語;證人蔡萬興陳稱:印象中有5、6個人參與賭博等語;證人陳文明稱:我看到的時候,就莊家跟閒家4家參與賭博等語;證人劉政泰陳稱:我看到現場有6個人左右在賭博等語;證人張郁珠供稱:我看到現場有3、4個人在推砌象棋等語。佐以,上開地點之空地現場,僅有1張小型低矮可折疊式象棋桌,幾張小型矮塑膠椅一情,亦有現場照片可稽。互參上情,可見上開證人所證並非虛假,可推知上開時、地為警查獲之20餘人,僅有一部分在場人在現場實際參與賭博,斯時在場者,多數係在旁觀看之人;且上開證人亦未指證異議人即為與彼等賭博之人。另以,互核上開各證人所證及原處分機關所提出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證物照片等件,扣案賭具及現金等物,上開證據資料或僅能證明許明國等人查獲當時之賭博行為,或僅能證明警方查緝之時,異議人在場之事實,尚不足以證明異議人為警查獲當時,刻正於該處參與或已完成賭博行為。因此逕予推認異議人於上開時地,確有原處分機關所指之違序行為,亦有可疑。
㈤況且,攜帶現金到場之原因,本有多種可能性(尤以上開時
、地,為警查獲之如附表所示等人,依其等證述,亦不乏偶然行經該處,初次到場者),縱使證人施孟廊於警詢中稱:進去裡面的人都是要賭博的一情為真,且果若異議人確實係以參與賭博為目的而攜帶現款前往上開場所,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既未規定處罰未遂犯或預備犯,又別無其他證據足認異議人有賭博財物之行為,實無從僅以異議人於查獲當時在場並攜帶10萬餘元現款一節,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率斷其有違反前揭法規之事實。是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裁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即有未洽,應予撤銷。
㈥又原處分機關於上開時、地,查獲異議人持有之現金10萬8
,200元,並為沒入處分等情,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原處分書可佐。然原處分機關既不能證明異議人有以身上持有之現金參與賭博行為,或該等現金係異議人贏得之賭金,自無法認定上開款項係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生、所得或供違反該法所用之物,則原處分機關逕認異議人身上現金10萬8,200元為賭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予以沒入,即非適法,亦應予以撤銷。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究竟有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違序行為,而於異議人身上查扣之現金10萬8,200元究否為賭資,有如前所指之瑕疵,而未達到任何人均無可置疑之程度,是以原處分機關所為裁處及沒入,均無從維持。因而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機關裁處異議人罰鍰9,000元,及沒入異議人賭資10萬8,200元,均應予撤銷,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亭竹附表:證人即在場人之供述(出處欄之頁數為各該證人分別於10
9年10月9日警詢筆錄之頁數)┌──┬────┬────────────────────────┬─────┐│編號│姓名│供述內容摘要│出處│├──┼────┼────────────────────────┼─────┤│1│許惠興│1.10幾個人在賭博,有的在聊天,有個在旁邊看等語。│P2││││2.可能是因為今天當莊的人不喜歡跟他賭,所以沒有下│P3││││注等語。│││││3.(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騎車前往,沒有人員│P4││││接應等語。││├──┼────┼────────────────────────┼─────┤│2│許明國│1.當時有4人在賭桌上賭博,包括我及4號許上嘉、6號│P2││││葉明州、另1個不認得,其他人在場圍觀等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該處門都是開的我都自行騎│P3││││車前往,沒有人員接應等語。││├──┼────┼────────────────────────┼─────┤│3│許上嘉│1.(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走進去,沒有人員接│P3││││應等語。││├──┼────┼────────────────────────┼─────┤│4│彭鳳珠│1.我只有在旁邊坐著看手機,沒有參與賭博。我都沒有│P2││││靠近裡面,我的男朋友葉明州有在場賭博等語。│││││2.我是陪我男朋友葉明州前往的,沒有人帶我進去,是│P3││││我跟葉明州一起進入該處所,沒有人員接應等語。││├──┼────┼────────────────────────┼─────┤│5│葉明州│1.有參與賭博等語。│P2││││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沒有人接應,我都是自己走│P3││││進去等語。││├──┼────┼────────────────────────┼─────┤│6│施富財│1.當時我人站在賭客旁邊觀看人家賭博,但是我沒有下│P2││││去賭博。據我觀察,現場大約有15、16人在聚賭等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機車前往,沒有人員│P3││││接應等語。││├──┼────┼────────────────────────┼─────┤│7│蔡文賓│1.我今天沒有參與賭博,在旁邊跟朋友彭鳳珠聊天等語│P2││││。│││││2.我今天前往原本想要參與賭博,但看到太多人會怕,│P3││││所以就沒有下注等語。│││││3.(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前往,沒有人員接應│P3││││等語。││├──┼────┼────────────────────────┼─────┤│8│邱永順│1.我有在場,但是我沒有賭博等語。│P2││││2.我今天只是去現場看,還沒有參與賭博,警察就已經│P4││││進來了。我都是去關帝爺忠義廟內拜拜,然後我聽到│││││現場很吵雜的聲音,所以我自己走進去現場的,沒有│││││人員接應等語。││├──┼────┼────────────────────────┼─────┤│9│施州源│1.不知幾人在賭,今日賭輸1,000元等語│P2-P3││││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走進去,沒有人員接│P3││││應等語。││├──┼────┼────────────────────────┼─────┤│10│葉素月│1.(警方進入時,共有幾人在參與賭博)我有看到前面│P2││││一群人圍著在翻象棋,正確幾個我不知道,我沒有參│││││與賭博。我今天剛好要去忠義廟拜拜,聽到旁邊有吵│││││雜聲,我進去看,看到他們一群人在翻象棋,今天第│││││一次進去旁邊的郭厝巷才看到有人在賭博象棋等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沒有人在那裡接應,我是│││││因為想說怎麼那麼多人,就直接進去看的等語。│P3│├──┼────┼────────────────────────┼─────┤│11│許志忠│1.現場6、7人在參與賭博,我沒有參與賭博,是我朋友│P2││││施德熙先去現場,他要我去買飲料,我到時跟他一起│││││觀看後正要離開,警察就進來了。其他人在場圍觀,│││││至於他們有無參與有無賭博,我不知道等語。│││││2.該處門都是開的,我都自行騎車前往,沒有人員接應│P3││││等語。││├──┼────┼────────────────────────┼─────┤│12│郭庭培│1.現場有4、5個人拿象棋在賭博,我沒有賭博等語。│P2││││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前往,我住在附近,│P3││││都用走路過去,沒有人員接應等語。││├──┼────┼────────────────────────┼─────┤│13│吳度初│1.(有幾人在參與賭博)有4個人坐在桌子旁,有很多│P2││││人在旁邊看,我今天沒有參與賭博,我去找朋友要他│││││帶我去買東西。今天第一次去等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前往,沒有人員接應│P4││││等語。││├──┼────┼────────────────────────┼─────┤│14│王敏雄│1.我不知道幾個人有在賭,我是站在旁邊看而已,沒有│P3││││下注。我沒有賭博,我是送瓦斯剛好路過進去看,警│││││方查扣我2,400元,是我送瓦斯收來的錢等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走進去,沒有人員接│P3││││應等語。││├──┼────┼────────────────────────┼─────┤│15│張松山│1.我在現場有參與賭博,不知道現場幾個人參與賭博等│P2││││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我都是自己前往現場的,自│P4││││己走進去現場,看現場車子很多,我就自己走進去,│││││沒有人員接應等語。││├──┼────┼────────────────────────┼─────┤│16│蔡萬興│1.印象中5、6個人參與賭博,因為我欠許明國5,000元│P2-P3││││,今天特地拿錢過去給他,今天沒有參與賭博等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是直接走進去,沒有人接│P4││││應等語。││├──┼────┼────────────────────────┼─────┤│17│鄭泰隆│1.不知道幾人參與賭博,其他人在場圍觀等語。│P2││││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該處門都是開的,我都自行│P3││││騎車前往,沒有人員接應等語。││├──┼────┼────────────────────────┼─────┤│18│施德熙│1.我沒有參與賭博,我剛要離開,走到門口,被警察攔│P2、P3││││下。我去現場還人家錢而已,我看到朋友還錢給他,│││││我就馬上離開,剛走出門口,警方就進來等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我都是自己走進去現場的,│P3││││沒有人員接應,我的朋友 阿忠 ,現場我沒有看到他在│││││賭博等語。││├──┼────┼────────────────────────┼─────┤│19│許經南│1.現場應該有10幾個人參與賭博,我還沒開始下注等語│P2││││。│││││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沒有人接應,我都是自己走│P3││││進去等語。││├──┼────┼────────────────────────┼─────┤│20│王步榮│1.我不知道幾個人有在賭,我是站在旁邊看而已,沒有│P2、P3││││下注。查扣的500元是我的生活費,只有帶500元怎麼│││││賭等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走進去,沒有人員接│P3││││應等語。││├──┼────┼────────────────────────┼─────┤│21│陳文明│1.我看到的時候,就莊家跟閒家4家參與賭博,旁邊站│P2││││5至6個人在下注。我今天第一次去,我是去拜拜,好│││││奇跟著進去,沒有參與賭博等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都自行前往,沒有人員接應│P4││││等語。││├──┼────┼────────────────────────┼─────┤│22│劉政泰│1.我看到現場有6個人左右在賭博,我站在賭客後面看│P2││││他們玩,但我沒有玩,只有看而已等語。│││││2.我還沒有開始賭,警察就進來等語。│P3││││3.(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我騎機車前往,沒有人員接│P3││││應等語。││├──┼────┼────────────────────────┼─────┤│23│張漢信│1.我在附近賣蝦子,我賣完要去那邊,剛好警方進來查│P2││││緝,我沒有賭博,我只是路過看看而已等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我都是自己走進去現場的,│P3││││我只是剛賣完蝦子而已,路過看很多人走進去,所以│││││我才跟著進去看看,沒有人員接應等語。││├──┼────┼────────────────────────┼─────┤│24│張郁珠│1.我看到現場有3、4個人在推砌象棋,我本來要去找人│P2││││,準備要離開時,警察就進來,我沒有參與賭博等語│││││。│││││2.(聚賭的處所如何進入)我騎機車前往,沒有人員接│P3││││應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