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461號聲請人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楨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啓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相對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究為啓或或啟)㈡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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