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7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胡凱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3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30元及費用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債務人於102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年3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303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07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胡凱齡 456│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8899元│0000000000│03月11日││││││119│起│││├──┼───┼─────┼──────┼──────┼───────┤│002│新臺幣│胡凱齡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12303│0000000000│03月11日││點七九│││元│685│起│││├──┼───┼─────┼──────┼──────┼───────┤│003│新臺幣│胡凱齡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3805│0000000000│03月11日│││││元│685│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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