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金字第2號原告 李明蘭
鄭麗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劉彥廷 律師複代理人 張睿平 律師被告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恆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被告 廖秀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被告 楊建偉 住○○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3
李惠心 住○○市○○區○○路000巷0號6樓之3 楊仲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楊勝中
廖士賢
邵秀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刑事案件全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楊建傑、廖秀敏因涉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1號受理在案,其等所涉違反銀行法等之犯罪嫌疑於上開刑事程序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