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游錦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陸萬叁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伍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91年8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壹拾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捌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自91年8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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